2019跨領域規劃實務系列講座-能源政策與土地治理

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劃學系「跨領域規劃實務系列講座」(第十場)

時    間:109年01月03日(週五)14:00~16:00

地    點:台南市國立成功大學光復校區都市計劃學系演講廳

系列主題:跨領域規劃實務系列講座

講    題:能源政策與土地治理

演 講 者:經濟部能源局  游振偉局長

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劃學系「跨領域規劃實務系列講座」定於109年01月03日假都市計劃學系演講廳舉辦第10場講座。特邀請經濟部能源局游振偉局長針對本次主題【能源政策與土地治理】進行分享,屆時將同步直播,提供線上討論,歡迎關心能源政策、城鄉發展議題人士共襄盛舉。

能源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命脈,居住生活與產業發展皆與能源脫離不了關係,能源也是推動經濟成長的動力來源。然而,在氣候變遷以及追求永續發展下,全球正處在能源轉型的關鍵時代,綠色低碳能源發展將扮演著引領第三次工業革命的關鍵角色;衡量台灣自有能源匱乏,而在國土計畫上路後以及前瞻基礎建設引領下,我國國土規劃該如何順應這波能源轉型浪潮,掌握綠色成長的契機,並兼顧能源政策的核心價值「能源安全」、「綠色經濟」、「環境永續」與「社會公平」以促進能源永續發展,已成為當前重要議題之一。

【能源政策與土地治理】講座係著墨在政府政策在推動綠能時,例如風力發電、太陽光電等發展下,如何達到綠能發展目標以及與土地規劃治理的競合關係,也將討論當前所面臨的困境與因應之對策。游振偉局長將以多年的專業與職場閱歷分享能源發展政策與執行的實務經驗,藉此機會和關心該議題者交流,期能洞悉相關問題,共同激盪出新的想法與良善的目標、對策。

該如何穩固綠色或再生能源之發展目標以滿足能源使用需求?該如何在能源轉型下掌握成長的契機?綠能以外之能源(如核能、火力發電等)使用政策?該如何在複雜的議題中尋找解決的良藥?相關議題討論竭誠歡迎參與109年01月03日下午14~16時跨領域規劃實務系列講座,共同研討。

演講記錄

演講的開頭,講者提及能源發電與土地的連結的重要性。所有發電的設施只要需要落實在土地,皆與空間規劃相關。舉核電廠為鄰避設施而言即涉及到區位選擇。此外,對於台灣地狹人稠,如何更有效率多元發展像埤塘發電一般的新興發電方式,也涉及到土地適宜性的相關分析和應用。

講者進一步介紹台灣能源發電的歷史。1888年劉銘傳巡撫創立興市公司,在台北東門點上全台第一盞電燈;1905台灣第一座水力發電廠;1962火力超越水力發電量;1978年核一廠開始運轉;而後台中火電廠啟用滿足台灣持續成長的電力需求,直至今日為核電、火力為主要的發電型態。然而從台灣能源的關鍵數據檢視,事實上台灣能源自主率僅約百分之二相當低,其餘百分之九十八皆仰賴於國外。故在能源轉型的過程除了思考如何下降仰賴率,也應同時考慮能源產業如何帶來投資及產值。

以2018年為例,台灣的電力供應發電佔比最主要為燃煤發電佔47%,約一半的總量也讓環境影響負擔沉重,第二名是天然氣發電33%,第三名則是核能10%。然而若參考國外各國用電量趨勢,近年各主要耗電大國(包括英國、德國、瑞士、日本)用電量逐步減少呈下降趨勢,反觀台灣目前用電量仍呈現上漲。因此講者認為台灣能源要轉型有兩個重點,第一個就是要節能以聰明的減少能源,第二個則是發展再生能源綠能產業。

台灣於2000年開始推動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此類政策將促使生產家電的廠商,例如聲寶、大同、東元等,能有效提升節電設備來獲得補助,進而帶動整個產業的升級。除了居家節能,政府目前主要的節電政策也包括省電建設及約束大用戶用電,推行的政策包括2009年開始設立的省電路燈(LED燈泡替換),並規範2014年起產業源大用戶節電目標平均每年節電1%;2017年縣市共推夏月節電大作戰等,近十年來的各項節電措施,也漸能感受其績效。

提及現行台灣綠能發電型態,講者認為目前較為蓬勃發展的技術還是以風力、太陽能發電為主。其中風力發電分為陸域風電和離岸風電,陸域風電部分多沿著沿海快速道路台61線興建居多,離岸風電則是在去年十月台灣第一個離岸風場完工後與十一月正式啟用,在苗栗外海北二高經過龍鳳漁港外面3~5公里位置處有22支的風機矗立在海上。然而未來綠能設施的規劃仍有待各界努力,講者也近一步指出未來綠能產業發展方向。游局長認為首先應運用閒置空間,如彰濱工業區東區、西區,以及屏東高樹地層下陷地區,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以更多元有效利用土地。此外,也應複合式多元利用專區用地,透過魚電共生(架設於水面行太陽發電的設施),推動綠電的同時增加漁民收益。另也應以生態共榮為目標,透過小範圍示範、農委會研究避免生態破壞的方式,開發採用減緩措施(水上施工氣泡幕)等盡可能降低衝擊。最後透過能源產業化,活化掩埋場土地以再造經濟、環保與休憩創新三重價值,以水域空間結合太陽光電複合式利用創造多元效益,這些都為台灣日後綠能發展的重要方向。

演講的最後,講著提醒同學綠能發展要以國家整體為考量,並以改善能源依存度為目標。此外就產業發展面向而言,投資及國際大廠的設置對於綠電供應有要求,綠能發展實有助於國外廠商在台投資及設廠。另離岸風機發電,從設施生產到材質研究,也將能產生台灣自身綠能產業供應鏈,同時增加在地就業。講者也不忘叮囑同學,再生能源是台灣必須走的一條路,挑戰相當大,能源設施規劃需多部門合作。台灣應如何展綠、增氣、減煤、非核,達到提升綠能自給率以因應季節變化穩定供電,並透過不同能源的特性分配最佳生產配比,以有效規劃綠能設施,將是當前能源政策最重要的思考議題。

發問問題與回覆

問題1】原本魚電共生是設立於地層下陷地區或政府劃定的供電專區,但現在較朝向以市場驅動類似開發許可方式進行;想了解在這樣的操作下有沒有較具體的養殖環境影響評估,且在執行上會不會讓漁民有所疑慮影響原本承租戶的權利,像是租金和地價上漲的問題,想了解能源局看法與具體回應。

回覆1】目前是走兩階段程序,第一階段是從中央先將專區劃設出來,專區劃設原則為單一土地面積在25公頃以上且不在環境敏感地區。目前大家較有疑慮的是,政府已經有公布必要的環境敏感地區(例如重要水庫集水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溼地),這些必要地區以外有許多「非屬法定的環境敏感地區」,也就是不在政府公告的法定的生態敏感地區。目前正試著做生態檢核機制來將不適合的地方做排除,也就是一定規模以上劃設專區之前要做生態檢核機制,先替除掉非屬法定的生態敏感地區再進行劃設。相關案例為當時嘉義鹽田的案子,此案做90年生態評估和嘉義當地的NGO野鳥協會討論哪裡是鳥類活動熱區,透過這樣的檢核機制來提除掉生態上的熱區。第二階段回到地方政府做容許討論較細緻的項目,包括養殖魚種、太陽能光電板設置、後續的維護操作等才會做相關計畫並討論。

漁民保障部分有兩個原則,第一為必須取得25公頃裡面70%的義務關係人同意,第二為設置魚電共生後的產量必須達到原先產量的70%以上,這些法規部分是必須遵守的;但目前正推行三方簽訂的契約,開發商、地主和漁民三者,或兩個雙方地主和開發商、開發商和養殖戶的契約,保障原有養殖戶的工作權,同時讓漁業活動繼續維持而光電也能繼續發展,這是目前法規以外在推行的部分。

【問題2】

  1. 第一階段25公頃的劃定是由農委會來做嗎?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再請農委會進行審查。
  2. 太陽能板壽命多久與相關的回收規劃?

【回覆2】太陽能板壽命大概20年,中間當然有消耗品必須做更換,目前和環保署有建立相關的回收機制,太陽能板屬於環保署公告六大類應進行回收的產品之一。目前規定業者每一千瓦必須繳交一千元的回收基金,透過基金的運作來確保太陽能板沒有再使用之後有回收再利用。

【問題3】關於綠能蓄電裝置的電池像是我們平常知道的鋰電池,電池本身就有壽命且含有毒素,請問是否有相關的回收機制?

【回覆3】綠能蓄電電池和一般的鋰電池不太一樣,屬於電網級的電池。這種電網級的儲能設備目前全台有三個,其中兩個是台電自己做,另一個是能源局委託做研發,分別位在台中的龍井和高雄的永安,目前有在做研發上的測試,將來會有2MW的儲能電池示範計畫。另外考量到綠能電網本身就有不穩定的特性,規劃未來全台將有590MW的儲能規劃,若前期的事業計劃能夠順利完成,後續將會以此為目標繼續推進。

【問題4】農地種電實施至今,「假種植真種電」之爭議層出不窮,種電收益也被許多有心人士炒作,導致農地價格異常飛漲,反而使真正欲買田務農的人無法生存,想請問對於此現象之看法?

【回覆4】如果真的有這樣情形政府必須取締並撤銷許可,農地儘管有種電但仍需做農用。可以分成兩種情況,第一種就是前者說的必須農地農用否則撤銷許可,第二種是真的過去有在農用和種電的行為,但因為類似颱風天災等造成收成上影響而沒有達到原先要求的70%作物產量,那我們就應該去輔導他讓他盡快恢復。我們是以農業為主、光電為輔加值的概念去實行,絕對不是取代原先的農作,包括魚電共生也一樣。而價格部分,核心概念就是要創造加值的產出,例如增加原地主租金的收入,讓農民將土地承租給光電業者來收取租金。儘管原先的農產價值可能會有所減少,但若維持70%的產量以上,就整體上而言還是可以提高收入。另外炒作農地部分讓想真正務農者租不到土地,此為媒合平台機制問題,單純靠市場力量就可以解決;不過即使光電業者出的價錢較高,但如果不能維持原先的農業生產70%,還是會有違規使用的風險。此議題涉及到執行面的問題以及實質認定的問題,目前地方政府都有人力和地方上的壓力影響,故相關的法規和實行辦法還是會繼續深入,但出發點依舊是以多元方式來做規劃。

【問題6】中台灣發展離岸風電之自然條件絕佳,離岸風電的其潛力範圍與示範區範圍在彰雲地區便占全台85%,但能源政策的區位選擇跟地方政府發展走向產生衝突、對地區產業造成影響,目前及未來怎麼解決?

【回覆5】目前有建立一個三層溝通機制,第一層地方政府對實質面的狀況解釋和排除,第二層是部會間次長層級做會報,第三層是行政院部會委員層級的政策決定和協調,如何透過制度設計來讓其土地可以複合性使用。但假使中央和地方不同調怎麼辦?也只能繼續協調,因為台灣無法強制地方實行某項計畫,只有透過不斷溝通協調來達成。另外關於彰化地區風場劃設是有做過評估的,全世界前20大風場台灣海峽佔9個,故滿足第一個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的風場條件,第二則是彰化外海的台灣海峽符合風力發電機座要求的50公尺以下水深,故此為何大部分風場位於彰化外海的原因。

【問題6】

能源配比的目標值訂定是一個bottom up承載力分析的結果,還是top down憑空喊出來的標的,是否有相關政策計算?因為現在中央訂出20GW的標的,導致許多地方都在找地來滿足這樣的目標。

【回覆6】天然氣在能源政策白皮書中的能源佔比大約是50%,但台灣天然氣自產量很低大部分都靠進口而且必須有接收站來做儲存,故台灣未來的能源依舊是依賴船運進口且對GDP有負向影響,是否對於台灣能源上有安全的疑慮?

 首先第二個問題,目前台灣的天然氣依舊以進口為主,因苗栗所開採的天然氣量仍無法提供足夠供應,於是中油訂出了分散氣源政策,目前分散氣源在十幾個國家購買天然氣,同時也考量航線問題,假使像是中東地區遇到船隻問題可以由另一個太平洋航線像是澳洲等,儘管路程會比較遠但也相對比較安全,故中油有做這樣一個分散氣源規劃。而台灣接收站夠不夠問題,目前台灣天然氣接收站只有兩個分別為高雄永安和台中港,未來規劃新的三個接收站包括桃園觀塘,以及台電本身在基隆港和台中港都有規劃,原則上按部就班就不會有問題,但假使時程上不是很順利就要做滾動檢討調整。另外目標值到底是bottom up還是top down問題,這其實是雙邊相互影響下得出的結果,首先先看目前的能源配比是多少,到了2025年核能歸零後,再去反推要如何去補核能的發電差距,以現有的可行方式像燃氣燃煤等不斷去堆疊,計算所有的電廠發電量與發電機組到哪一年儲役和什麼時候運行最終劃出一個堆疊圖,來去計算每一年度的發電量多寡來逐步地檢視。像是中火去年底發電機組被撤照儲役時間提早,讓我們必須整個規劃做重新檢討,包括整個能源的安全和備用率等都不斷地滾動檢討過程。就像是規劃師有目標、課題、策略、作法,當作法遇到窒礙難行時就回過頭來去檢視這些策略是否要改變,也就是一種動態過程。

【問題7】

  1. 2025年再生能源20GW目標是可能的嗎?
  2. 魚電共生要求70%原本的產量,如果沒有達到那是要懲罰開發者還是漁民嗎?這過程是不是可能會有不可抗力的因素?
  3. 儘管目前還是以公有土地進行示範場域,但未來大部分都是位於專區之外的私有土地進行種電,政府是否扮演相關的角色如中間的擔保人,以避免像是部分業主落跑讓農民或漁民受害呢?

【回覆7】首先第一個問題再生能源20GW的問題,目前行政院各部會有去盤點出來適合再生能源的土地,部分土地會涉及到私有地沒錯,但就是透過一個示範場域出來讓大家知道魚電共生、農電共生結果,假使這樣的結果可接受的,我們就可以進一步推行到其他私有土地上面,前面盤點規劃的部分是有而後續會持續努力推動。第二個問題是假使開發業者沒有按照原計畫實行,正常情況下發電業者不會這樣直接放棄大筆的投資金額,因為一般來說發電業者必須好好的發電及維護才能夠正向回收成本,假使真的有這樣的狀況那就出動發電基金來處理這樣的情況,透過政府的回收機制來讓這些沒有業者的太陽能板回收,儘管從循環經濟的角度這些可以利用的太陽能板應當繼續使用,但這樣的情況儘管是私權政府是否有相關的措施來接手,這是後續會考慮的但基本假設不會,不過後續實際運作狀況還很難確定。另外前面提到沒有達到70%產量的話會懲罰誰,很直觀的是會懲罰設置者,但設置者會轉嫁到實際養殖的漁民,但養殖的人就會很無辜必須承擔設置者的損失,顯然這過程不符合比例原則;目前法令上架構是申請人必須負責任,讓原先的人繼續養也維持工作權,才能創造雙贏的局面。

【問題8】是否有相關的法令對於產量沒有達到預期目標而不是懲罰漁民或農民,或是懲罰發電業者,因為這中間關係太過複雜,能否有相關法規可以介入釐清?以及示範場域是否有相關實際在運作的過程?

【回覆8】經營方式、養殖如何繼續養是有在示範場域進行試驗的。

【問題9】過去日本因為颱風打飄了很多水庫上面的太陽能板,台灣漁民也有思考假使魚電共生的太陽能版受到颱風影響打壞,那這些碎片影響到魚塭的生產和汙染,可能太陽能業者也因為營運不佳落跑了,漁民也血本無歸,政府部門有相關的災損處理嗎?

【回覆9】以前有要求電業有相關的產物保險機制,是不是可以透過保險的方式來處理還需要再思考,目前只有在針對回收機制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