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學程設置辦法已公布

本學程學程設置辦法依據本校「國立成功大學跨領域學分學程設置準則」第三條訂定如下:

  1.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教導學生建立學生正確都市更新觀念、都市更新專業倫理,並提供學生清晰修課學習路徑,協助學生能規劃、組織及整合所修之課程乃至於學程目標,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跨領域學程設置準則,開設都市更新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
  2. 本學程由本校規劃與設計學院都市計劃學系與建築學系共同籌設辦理。本學程由規劃與設計學院都市計劃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得指派一位助理教授以上都市計劃系專任教師擔任執行長,以負責統籌執行本學程之各項事宜。
  3. 本學程設學程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本學程之課程、 政策及相關事項。本委員會委員五至七人,除規劃與設計學院院長、都市計劃學系系主任、建築學系系主任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選聘之。本委員會由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得由出席委員中推選一人擔任主席。本學程相關課程規定與決策,由出席委員表決過半數決定之,若同一委員同時兼具多重身分,以一席(票)計之。
  4. 執行長應於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學程績效評估報告書,俾提送教務處備查。
  5. 本學程修習課程至少18學分,分為:

(1)必修課程至少2科(每科至少1學分)。

(2)選修課程至少6科(每科至少1學分):分為更新、活化與建物整建三大領域,合計至少修習12學分。

每學年由本委員會協調各相關系所開設本學程各門課程供學生修習。本學程各課程之名稱與學分數,每學年由本委員會於學程專屬網頁中公告。

  1. 本校學生可依本校申請流程提出申請,經本學程執行長審核通過,始取得修習資格。
  2. 擬抵免學分者,應檢附抵免課程申請表、歷年成績單提出抵免學分申請,經本學程執行長審核通過,始可抵免。
  3.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符合大學部及格標準之學生,得向本委員會申請核發本學程修畢證明。
  4.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