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辦法
-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教導學生建立學生正確都市更新觀念、都市更新專業倫理,並提供學生清晰修課學習路徑,協助學生能規劃、組織及整合所修之課程乃至於學程目標,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跨領域學程設置準則,開設都市更新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
- 本學程由本校規劃與設計學院都市計劃學系與建築學系共同籌設辦理。本學程由規劃與設計學院都市計劃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得指派一位助理教授以上都市計劃系專任教師擔任執行長,以負責統籌執行本學程之各項事宜。
- 本學程設學程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本學程之課程、 政策及相關事項。本委員會委員五至七人,除規劃與設計學院院長、都市計劃學系系主任、建築學系系主任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選聘之。本委員會由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得由出席委員中推選一人擔任主席。本學程相關課程規定與決策,由出席委員表決過半數決定之,若同一委員同時兼具多重身分,以一席(票)計之。
- 執行長應於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學程績效評估報告書,俾提送教務處備查。
- 本學程修習課程至少18學分,分為:
(1)必修課程至少2科(每科至少1學分)。
(2)選修課程至少6科(每科至少1學分):分為更新、活化與建物整建三大領域,合計至少修習12學分。
每學年由本委員會協調各相關系所開設本學程各門課程供學生修習。本學程各課程之名稱與學分數,每學年由本委員會於學程專屬網頁中公告。 - 本校學生可依本校申請流程提出申請,經本學程執行長審核通過,始取得修習資格。
- 擬抵免學分者,應檢附抵免課程申請表、歷年成績單提出抵免學分申請,經本學程執行長審核通過,始可抵免。
-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符合大學部及格標準之學生,得向本委員會申請核發本學程修畢證明。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辦法經規劃與設計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並經校課程委員會備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 為因應社會與產業發展之需要,增加學生多元學習機會,並善用本校教學資源,各教學或研究單位得依本準則規定開設具特定教育目標之跨領域學分學程。 教育學程不適用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之跨領域學分學程,分類如下: 一、跨學門學分學程:由各教學或研究單位依據教育部「大學校院學科標準分 類」所設置跨學門學分學程。 二、跨系所學分學程:由各教學或研究單位自訂設置跨系所學分學程。 各教學或研究單位規劃之跨領域學分學程至少須有15學分,並指定助理教授以上 之專任教師為負責人,負責相關事宜。
第三條 跨領域學分學程之開設、變動及終止,規定如下: 一、跨學門學分學程:經系、院課程委員會通過,並提校課程委員會審議同意後 實施。 二、跨系所學分學程:經系、院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並提校課程委員會備查。 跨領域學分學程之開設,應提具計畫書,並訂定學程設置辦法。(計畫書格式另訂) 跨領域學分學程之終止,應於終止前一學年提具終止說明書,經校課程委員會 (跨學門學分學程)或經院課程委員會(跨系所學分學程)通過後,方可終止實施。 學程單位每學年應進行學程績效之檢討評估,並將學程辦理情況送教務處備查。
第四條 申請選讀跨領域學分學程學生,應自入學後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二學期選課截止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提出申請,並經選讀學程負責單位同意後,始可修讀。
第五條 選讀跨領域學分學程之學生,其修課學分數,每學期仍應受限修學分數之限制。 已符合學生所屬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數者,得向教務處 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學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 本校學則規定。 日間部學生若因修讀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時,修習學分數在9學分以下,按學分費計 算;10學分以上,則須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六條 學生所修習之跨領域學分學程課程中,除開設學程單位另有規定外,若符合學生所屬系所,或雙主修及輔系之畢業學分認列範圍者,得由各相關系所予以認定採計。 未完成本校抵免手續之課程,則一律不予採計學分數。
第七條 經核准修讀跨領域學分學程之學生,於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數時,得向學程設置單位申請核發學程證明。學程證明格式由校統一之。
第八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教育目標與確保教研績效,促進跨領域學分學程自我審視與明確發展方向,特依大學評鑑辦法第3條與本校跨領域學分學程設置準則第3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校跨領域學程設置準則設立之學分學程(以下簡稱學程),應自學程設立後之第四年起接受評鑑,爾後以每五年評鑑一次為原則,其辦理時程由教務處公告。
三、學程評鑑指標應包括質化指標(含課程審查)及量化指標(含修習人數及取得證書人數)等項目。評鑑資料表另訂之。
四、學程評鑑程序如下:
(一)由學程設置單位所屬之一級單位主管推薦校內外專家學者或產學代表四至六名,送交教務長圈選三名(校外專家學者或產學代表至少一名)聘任為評鑑委員,並指定一名召集人。
(二)學程設置單位應填報相關評鑑表件,送交教務處彙整。
(三)評鑑委員應依評鑑表件辦理成效評估,提出評鑑報告,並由召集人統整評鑑意見,提出建議,給予評鑑結果。
(四)評鑑結果由教務處彙整後,提送校課程委員會報告。
五、評鑑結果分為下列三級:
(一)通過。
(二)待改進:學程應依評鑑委員意見進行改善,並於次一年度再次接受評鑑。如連續兩年評鑑結果均為待改進,則該學程自次一學年度起停止招生,並於該學程之全部修課學生修畢學程後,終止設立。
(三)未通過:學程自次一學年度起停止招生,並於該學程之全部修課學生修畢學程後,終止設立。
六、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